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3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盐湖股份”,000792.SZ)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的公告》显示,盐湖股份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实施违法采矿行为,于2020年10月8日收到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将依据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实际缴纳的赔偿金可能超过盐湖股份已计提的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
上述事项可能导致盐湖股份遭受重大损失或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盐湖股份未对该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盐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盐湖股份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盐湖股份官网显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盐湖股份”,英文全称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Ltd.,证券代码000792)是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属大型上市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公司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是中国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公司注册资本27.86亿元,资产总额839亿元,拥有500万吨/年钾肥生产能力,产能位列全球第四位。
2021年10月13日,盐湖股份发布关于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的公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能源”)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以下简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盐湖能源拟将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时退缴至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测算,盐湖能源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为35667.50万元,前述退缴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35667.50万元,具体金额以有关机构认定为准。
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及相关法律法规,盐湖能源未来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目前,盐湖能源正在与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具体赔偿金额以盐湖能源最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为准。如未来实际缴纳的赔偿金超过公司已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将可能对公司缴纳当期的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盐湖能源非法采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积极督促盐湖能源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 9.2 条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3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实施违法采矿行为,于2020年10月8日收到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将依据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实际缴纳的赔偿金可能超过你公司已计提的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承担大额赔偿责任,你公司未对该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