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茂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6号)。周茂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利制药”,300630.SZ)的董事、副总经理,周茂于2021年2月26日买入普利转债20892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208.92万元,于2021年8月13日卖出16230张,成交均价125.18元/张,成交金额203.21万元。上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周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周茂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2年7月14日,是专业从事化学药物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3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普利制药,股票代码300630。周茂于2015年10月30日至今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茂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6号
周茂:
你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你于2021年2月26日买入普利转债20,892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2,089,200元,于2021年8月13日卖出16,230张,成交均价125.18元/张,成交金额2,032,123.85元。上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