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期)。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等26大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调味品等9大类食品中16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涉及菌落总数、毒死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吗啡、可待因、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酒精度、酸价(以脂肪计)/酸值(KOH)等指标。
本次抽检发现,贵州省都匀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称重菠菜(购进日期:2021/9/16),其中毒死蜱项目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12mg/kg,标准值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同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同日公布了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7期)。根据2021年国家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等9类食品120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样品1178批次、不合格样品30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及其他指标问题
本次抽检发现,梅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1-05-11),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1g/100g,标准值为≤0.80g/100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此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同日公布了关于2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山东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营的鹏辉山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004430379;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经营的沃柑,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004430250。
其中,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具体情况为,2021年4月2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经营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沃柑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7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批次沃柑共购进58.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沃柑。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立即对不合格沃柑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未有消费者送回该批次沃柑。
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进行没收违法所得58.62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监处罚〔2021〕0526号。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复查验收完毕。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贵州省都匀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均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2.69%。
大润发官网显示,大润发,由台湾润泰集团于1996年创立,1997年3月即在台湾桃园开出第一家完全由中国人自行设计规划营运管理的大型现代化超市,于1998年7月在中国大陆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投资设立。2011年高鑫零售公司成立,旗下拥有”大润发”与”欧尚“两大零售品牌,同年7月在香港公开上市(高鑫零售6808.H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