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了车,都会为自己的爱车买份保险。然而,近年来,却有部分汽车经销商瞄准了这一点,将车险当成牟利工具,强买强卖的现象屡屡发生。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了一起购车纠纷。对于是否捆绑销售、强买强卖,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约定办保险后反悔
前不久,消费者赵先生在江阴市某4S店购买一辆新能源车,交纳定金2000元,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通过该4S店购买汽车保险,若两个月内未到车,则全额退还定金。提车时,赵先生表示拒绝在4S店买保险。4S店提出“退还定金、终止交易”的解决方案,不再交付车辆。赵先生不同意。赵先生认为该4S店有现车不卖,涉嫌捆绑销售、强买强卖,向12345热线投诉,要求在不买保险的情况下,该4S店将车卖给他。
受理投诉后,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4S店认为,消费者反悔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合理合法,购车合同中未标明车架号,店内的新车非投诉人赵先生的车辆。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事项为手写字“代办保险”,消费者完全知情,并无强制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若是印刷体字样,则存在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的可能性,可能会涉嫌捆绑销售。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其利益并未受损,不属于捆绑销售行为,按照合同纠纷处理。消费者拒不执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4S店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终止交易。
经调解,该店全额退还赵先生定金2000元,双方终止交易。赵先生表示认可。
不构成强制捆绑销售
江阴市消保委秘书长沈建龙表示,双方签订购车合同时,消费者同意在店内购买保险,并未受到强制、胁迫,系其自主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签订合同和提车,是购车的两个环节,形成履行合同的闭环,具有一体完整性,不应该单独分开。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反悔,4S店按照约定退还定金、终止合同,其行为合法。
江阴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王克方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捆绑销售的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具体分析捆绑销售是否违法,主要看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购买新车时,若经营者规定不在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只此一种选择,则涉嫌捆绑销售、强行搭售,属于违法行为。若经营者提供备选方案供消费者选择,双方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家无强制胁迫行为,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交易,则属于合法经营。
一家之言
于法有据维护权益
捆绑、搭售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也是汽车保险行业的顽疾之一。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在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机动车辆保险纠纷 10986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5.93%。解决汽车保险消费纠纷,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于法有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在解决消费纠纷时,本着消费者第一的原则,在当好消费者“娘家人”的同时,理智分析案情,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法律,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有三点值得肯定:
摸清实情不盲目。在消费纠纷发生时,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此纠纷中,消保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耐心倾听消费者声音,积极与商家沟通,查清事情缘由。
于法有据善维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该起投诉中,4S店与消费者的合同约定不存在强迫、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依据《保险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4S店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给了消费者选择权,又以手写特别条款的形式明示消费者,不存在隐瞒实情、“霸王条款”或捆绑销售,该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悉心调解化民忧。消费调解是化解纠纷僵局的重要方式。消保委接到消费投诉后,先做好消费者的情绪安抚,为消费者和商家分析利弊,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妥善解决纠纷。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