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反垄断局了解到,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原料药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生产各类药品的原材料,是药品中的有效成份。此次发布的《指南》中所称原料药包括化学原料药、中药材,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所需的上游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
《指南》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要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持续强化法律威慑等四项原则。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指南》指出,原料药产业链涵盖生产、运输、经销等环节,涉及业务类型多样,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原料药行业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指南》还对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了规定,《指南》要求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不得为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指南》还对原料药不公平高价进行了相关约束。《指南》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不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推高原料药及相关药品市场价格,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且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浪费。
《指南》还列出了五种判断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行为的因素: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同种原料药或者可比较原料药的价格,以及相关期间的成本变化;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原料药的价格;在市场环境稳定、成本(进价)未受显著影响的情况下,超过合理幅度提高原料药销售价格;在成本(进价)增长的情况下,销售原料药的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通过其他经营者以流转过票等方式,高价销售原料药。
据了解,《指南》还对原料药市场中存在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以及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明确表述。同时,也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