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欧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8号》显示,经查,欧明媚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安堂”,002433.SZ)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日,欧明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欧明媚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欧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欧明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太安堂前身为广东皮宝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5日,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5月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433。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3%;欧明媚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06%。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28号
关于对欧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欧明媚:
经查,你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