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与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诉至法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案合计7000元。
2021年11月2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三份《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与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0099号、(2021)京0491民初20100号、(2021)京0491民初20101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案件相关细节。
三份判决书显示,原告发现并取证,被告开发并经营的平台“六间房-美女视频-美女直播-视频聊天”(网站网址v.6.cn),该平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向用户提供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下列音乐作品的在线收听服务,并通过直播画面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的歌词展示。歌手许嵩演唱的《断桥残雪》、《有何不可》、《雅俗共赏》。上述音乐作品归属原告依法享有并行使,原告未许可被告自行通过前述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也从未许可被告主播通过前述方式使用涉案作品。被告及被告的主播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音乐作品《断桥残雪》、《有何不可》、《雅俗共赏》(以下合称涉案作品)均显示:作词、作曲为许嵩,歌手为许嵩。2018年7月10日,许嵩(甲方)与大石音乐公司(乙方)签订《音乐著作权代理合约书》,约定:合约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甲方同意于合约期限内,就甲方于本合约签订时享有著作权之所列于附件中之音乐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委托乙方于合约期限内专属代理。权利种类包括:1复制权;2公开播送、公开演出权;3改作、编辑权;4出租权;5信息网络传播权;6 1-5项权利所延伸之其他权利。授权地区为全世界。
原告提交时间戳取证,其中显示:10月29日,登录进入“六间房”平台,点击进入“新人~元宝”直播间,在直播间中主播播放《断桥残雪》,直播画面中滚动播放《断桥残雪》的歌词部分;点击进入“小apple呀”直播间,在直播间中主播播放《有何不可》,直播画面中滚动播放《有何不可》的歌词部分;点击进入“六姨太十冠感恩有你们”直播间,在直播间中主播曾两次播放《雅俗共赏》。画面右上角均显示有“6.cn”浮水印。
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许嵩系涉案作品词曲作者,原告通过与许嵩约定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认为被诉的网络直播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播放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法院认为,涉案行为是主播通过被告提供的直播平台对外展示、播放,实时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观看的行为。直播采用了非交互式的传播方式,用户只能在某个特定时间内获得涉案作品,而无法自由选择获得作品的时间。原告主张该权利虽区别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该行为仍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作品系网络主播依托被告提供的直播平台提供,根据行业惯例,主播在直播时应与平台就直播事宜进行约定,且直播画面中出现“6.cn”水印。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被告与主播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且实施了相应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不影响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0099号)判决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0100号)判决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0101号)判决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石音乐版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其旗下六间房网(www.6.cn)是视频社交网站和在线演艺直播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互动演艺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