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为更好保障生育女性身心健康,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原本的30日增至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
同时,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夫妻双方也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条例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生育负担,条例规定要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将其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