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抚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22号、23号)显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直接业务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7万元。
孙敬茂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直接业务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邹英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中虚列增值服务费用于不当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抚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孙敬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抚银保监复〔2020〕98号),2020年8月17日,核准孙敬茂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