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3日讯(记者 王嘉浩)日前,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000820.SZ)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16年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神雾节能及相关责任人拟被处罚。
告知书显示,神雾节能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时任董事长宋彬对该信披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神雾节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2020年11月17日,神雾节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1年12月01日,该案调查完毕。
经证监会查明,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中,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其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待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亿元成本,追潮调减2016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约占2016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30%。
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公司在2017年不应确认金川二期的收入,由此导致2017年虚记收入约1.41亿元,虚增利润约1.41亿元。另外,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6,855.04万元(含税),计入成本6175.71万元(不含税)。其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4,888.65万元。综上,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虚增收入约1.41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92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22%。
在广西景昇隆项目中,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其仍按照“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1.48亿元。2020年4月30日其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2017年度该项目成本约1.02亿元,收入约1.47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0.45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11%。
对于上述情况,神雾节能公司董事会分析表示,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及2017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涉及的广西景昇隆项目收入、成本、利润,以及2017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的部分收入、成本及利润已于2020年4月29日更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另外,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尚未更正的金川二期项目预计可能导致还需调减其2017年收入约7,473万元,调减利润约1,897万元,已实际发生成本调增为存货约5,577万;预计调减2018年度净资产约2,000万元,并滚调影响2019年末及2020年末净资产,具体金额以最终追溯调整完毕的财务报表为准。
神雾节能还表示,如果公司后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号),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被终止上市。
资料显示,神雾节能主营业务为工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