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李丹萍
随着整改大限的逼近,各家保险公司也在加快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调整动作。蓝鲸保险观察到,近期,包括富邦保险、信泰人寿在内的数家保险公司在官网、官微等渠道披露公告,做出“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决定,或是选择下架部分网销产品,比对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回顾来看,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明确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条件。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业务整改,不符合新规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统一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达不到经营门槛的中小保险公司线上销售人身险产品受制约,或向专业中介渠道和银保渠道进行拓展,大型保险公司则相对受益。
网销格局生变,多家保险公司下架“网红”产品
12月6日,富邦保险在其官微披露关于“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告,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已经承保的客户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信泰人寿于12月2日在官网发布“关于暂时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战略转型整体安排,综合考虑流程优化和科技研发时间周期,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暂时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另行公告通知。在此之前购买的公司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并持续提供保险保障和服务至保险期间届满。
此前,亦有弘康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鼎诚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下架多款网销产品,包括增额终身寿、重疾险、护理险等。
10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通知》,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规则,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工作的通知》。在业内看来,《通知》有助于监管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分公司可能因为以上条件不符合而于近期停售相关产品,行业中仅少数公司符合基本条件和高阶条件两项准入‘门槛’”,一位寿险公司人士向蓝鲸保险介绍。据相关统计,目前存量的80多家寿险公司中,仅有20余家能符合两项要求,且均为成立时间较长、资本实力较强的大公司。
平安证券指出,从新规要求来看,定价激进的险企将面临整改、或无法继续销售极致性价比长期产品(以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为主),利好头部险企。根据2020年4季度至2021年3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进行分析,此前热销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公司大多不符合要求,需进行整改,网红爆款定期重疾主要集中于光大永明、信泰人寿、瑞泰人寿、百年人寿、复星联合等,定期寿险主要集中于华贵人寿等。百万医疗主要集中于众安保险、人保健康以及各类头部险企等,目前均符合要求。但从产品形态来看,保险中介通过互联网渠道仍有销售万能型年金险和护理险,或将面临整改。
倒逼中小保险公司向银保、专业中介等非网销渠道转型
总的来看,《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等满足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同时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理财险种不能线上销售。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银河证券研究院分析师武平平认为,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展业门槛、产品经营范围、产品名称设定、附加费用率管理,强化业务监管,规范竞争秩序,理财型产品不能线上销售,达不到经营门槛的中小保险公司线上销售人身险产品受制约,大型保险公司则相对受益。
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近年来,一批中小保险公司是互联网渠道的最大受益者,凭借“网销渠道+网红产品”的组合搭配,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突飞猛进。这类中小保险公司往往分支机构数量相对有限,新规正式实施后,多数中小保险公司将不再具备网销长期储蓄险的资格,或向专业中介渠道和银保渠道拓展,发挥自身灵活的定价机制优势,以非互联网的渠道为主,夯实线下业务。
总的来看,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到万能险新规意见稿、再到人身险销售新规意见稿,监管不断加码、规范人身险销售行为和产品设计。保险行业正面临转型阵痛期,在新单和总保费承压背景下,严监管将大大提高转型难度、延缓负债端修复,同时也倒逼保险行业加速改革、提升行业形象与专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