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在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钨业)分拆所属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证券法律业务承接不规范、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等四项问题。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问题表现为,未制定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防范制度,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简称《执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承接不规范问题表现为,相关制度未将委托人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承接本项目时未查询委托人厦门钨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不符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2020年根据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问题表现为,查验计划明确需就分拆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券商或会计师沟通,但律师工作底稿未见与券商或会计师沟通相关的书面记录。核查厦门钨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事项时,未与相关法人的合规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核查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时,未直接向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查验,也未审慎核验厦门钨业提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名单,未关注到该名单未包括相关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前述行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执业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问题表现为,律师工作底稿未包含对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厦钨新能股权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全部底稿,不符合《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钨业)分拆所属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你所未制定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防范制度,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简称《执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证券法律业务承接不规范。你所相关制度未将委托人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承接本项目时未查询委托人厦门钨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不符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2020年根据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查验计划明确需就分拆上市相关财务指标与券商或会计师沟通,但律师工作底稿未见与券商或会计师沟通相关的书面记录。核查厦门钨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事项时,未与相关法人的合规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核查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时,未直接向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查验,也未审慎核验厦门钨业提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名单,未关注到该名单未包括相关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前述行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执业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律师工作底稿未包含对厦门钨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厦钨新能股权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全部底稿,不符合《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