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处罚〔2021〕2431号)显示,该分店具体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12日,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店受委托人高岩前往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查询,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店2021年11月12日进购鸡蛋6斤,每斤4元,共计24元,卖给抽检公司5斤,每斤3,9元,共19.5元,剩下7个做荷包蛋,每个1.5元,共10.5元,合计30元。只有进货票据。该案已调查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店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6日,由避风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