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1年第41期)。处罚决定书(辽药监(稽九)罚[2021]002号)显示,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未注明产品批号劣药“医用氧(气态)”,货值金额1.485万元,违法所得1.48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805万元,罚款150万元。要求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纳。
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日,是一家生产经营液态氧、液态氮、氧气、氮气、氩气、乙炔、二氧化碳、丙烷等工业气体及医用氧的民营企业。沈春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8.75%,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