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网湖北报道,12月7日下午5点45分,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武汉融侨锦江”发表官方声明,因涉嫌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法院判决向作者赔礼道歉。
此前,原告朱某卿与被告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而诉至法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融侨公司被判在涉案微博账号置顶登载侵权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822元。
2021年12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朱某卿与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6711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案件相关细节。
朱某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武汉融侨锦江”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融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10000元。融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平台“武汉融侨锦江”使用原告名为“年终奖”的美术作品作为微博配图,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某卿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并提交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58670号生效判决书。朱某卿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图信息,显示图片大小、尺寸、拍摄时间等与上述生效判决载明的图片信息一致。朱某卿还当庭播放了对微博账号“东风标致宝利达4S店”取证的公证录像,显示该微博账号使用的图片与本案中朱某卿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基本一致。
2017年12月21日,经朱某卿申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公证录像截图显示:在新浪微博(×××.weibo.com)搜索栏内输入“武汉融侨锦江”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武汉融侨锦江V”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认证信息显示“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粉丝数为1101。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2月5日10:27发布博文一篇并配有漫画一幅,该漫画与朱某卿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一致,未予署名。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微博及配图均已删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卿当庭展示的涉案作品原图信息与(2018)京0108民初58670号生效判决书载明图片信息一致,其当庭播放的公证录像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朱某卿主张权利的作品与(2018)京0108民初58670号案件所涉作品一致。根据生效判决,朱某卿在其个人主页发表涉案作品,可以认定是对其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在融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朱某卿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包括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依据朱某卿提供的公证书,融侨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武汉融侨锦江”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朱某卿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融侨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涉案微博已删除,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朱某卿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卿经济损失800元、公证费22元,共计822元;三、驳回原告朱某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0日,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大股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