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崔某饮酒后发生冲突,罗某竟被崔某打死。生前,罗某一家曾经投保过一份《家庭意外伤害险》,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称“罗某死因是受酒精影响,属于免赔条款”。密云法院12月8日发布消息,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未经明确说明,需理赔3.4万元。
2018年5月,罗某家庭通过村委会,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意外伤害险》。在投保过程中,罗家将保险费交给了村委会,之后的一切事宜均由村委会办理,保险公司并未派人到场。
2019年4月,罗某在一次饮酒之后,和崔某发生冲突,遭对方打死,崔某被判故意伤害罪。尸检鉴定报告中显示,罗某死因与他在案发前大量饮酒有一定的关联,罗某的酒后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崔某暴力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
之后,崔某一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明确拒绝,并出示了当初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在免赔条款的第七条中有约定: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付保险金。崔家无奈下向法院起诉。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罗某死亡与醉酒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这条不予理赔的情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足够的解释说明义务。法院表示,首先,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字体都很普通,并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其次,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由村委会代为办理手续,未派人到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从这些情况上判断,这个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至于罗某大量饮酒后受暴力殴打致死,是否符合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条文规定的情况,主审法官认为,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崔某的殴打行为是导致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罗某大量饮酒行为虽加剧了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并不符合“受酒精影响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法院因此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罗某的继承人支付医疗保险金4000元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30000元。
法官表示,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视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未对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