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刘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刘建国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600963.SH)时任董事,在2021年1月8日披露了减持计划后,于2月1日当天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444万股,同时,由于误操作买入45万股,事实上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湖南监管局认为,鉴于刘建国减持交易具有一定连续性,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刘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岳阳林纸于2004年5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6亿股,持股比例28.06%。公司年报显示,刘建国自2017年7月13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任公司董事;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刘建国为公司董事、全资子公司诚通凯胜董事长。
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公司董事刘建国的辞职报告。刘建国因个人工作精力分配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建国:
你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时任董事,在2021年1月8日披露了减持计划后,于2月1日当天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444万股,同时,由于误操作买入45万股,事实上构成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鉴于你减持交易具有一定连续性,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