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对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张瑞金、李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06号)。
经查,英大期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在与部分机构居间人签署居间合同时,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机构居间人基本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和有效审核;(二)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部分机构居间人名下客户在开户后1个月内完成回访;(三)存在部分机构居间人所属辖区与居间人名下客户所属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辖区不一致情形,公司制度未明确该情形下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职责划分,导致无法实现对居间人的有效管理和对客户的有效保护;(四)公司合规管理机制未对公司居间人管理进行有效覆盖。
上述问题反映英大期货居间人管理存在严重内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张瑞金作为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居间人业务,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李金祥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管公司合规审计部,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合规管理责任。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张瑞金、李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英大期货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居间人管理相关制度并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张瑞金、李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6号
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张瑞金、李金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在与部分机构居间人签署居间合同时,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机构居间人基本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和有效审核;(二)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部分机构居间人名下客户在开户后1个月内完成回访;(三)存在部分机构居间人所属辖区与居间人名下客户所属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辖区不一致情形,公司制度未明确该情形下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职责划分,导致无法实现对居间人的有效管理和对客户的有效保护;(四)公司合规管理机制未对公司居间人管理进行有效覆盖。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居间人管理存在严重内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张瑞金(身份证号:3706XXXXXXXXXX3475)作为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居间人业务,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李金祥(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743X)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管公司合规审计部,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合规管理责任。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张瑞金、李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居间人管理相关制度并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