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7日讯(记者 郭伟莹) 今日,距离《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过渡期仅剩余15天。
目前来看,《通知》的下发,已对三峡人寿、小康人寿、富邦财险等多家保险机构产生影响,上述机构均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慧择等互联网保险平台也在求购线下机构牌照。
多位业内专家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通知》影响最大的是十年以上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以及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同时,将主要限制万能险、分红险及投连险等理财型产品的线上销售。此外,部分机构建设不太充分的互联网保险平台,明年将面临业绩的大幅下滑。但长期来看,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乃至整个行业健康稳健地发展。
部分机构宣布将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
2021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同时,设置了过渡期,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截至目前,已有三峡人寿、小康人寿、富邦财险在内的保险机构公告调整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另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同方全球人寿、信泰人寿、阳光人寿、中华联合、百年人寿、和泰人寿、北京人寿、昆仑健康、复星联合健康的某款重疾险产品,爱心人寿、光大永明人寿的某款年金险产品,以及弘康人寿的某款增额终身寿险也已经下架或即将于12月31日24时前下架。
《通知》对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明确门槛要求,包括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以及连续四个季度的指定指标达标。具体指标涵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同时,对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有更加严格的门槛要求,包括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连续四个季度的指定指标达标。具体指标涵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风险综合评级(或两年内六个季度)在A类以上。
此外,《通知》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教授王国军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通知》实施后,影响最大的是十年以上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据测算,目前来看,能达到销售条件的寿险公司实际上只有20多家。另外,《通知》规定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也属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范围,因此受到影响也较大。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也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从业务的影响来看,《通知》主要是限制万能险、分红险及投连险等理财型产品的线上销售;从机构的影响来看,《通知》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销售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尤其是长期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的销售门槛更高,约束了诸多中小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位业内人士还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新规要求取消首月0元等模式,以流量获客为主要营销手段的平台获客将成为一大难题,需要找到新模式;同时,《通知》限定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过去补贴到投放费用的比例将进一步压缩,单靠这一条腿走路的公司势必面临转型。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另外,从销售模式来看,部分设有机构的互联网平台,过往的布局可以使得他们直接可以转型到线下;另一类如慧择等机构建设不太充分的2C平台,目前正求购线下机构牌照,明年将面临业绩的大幅下滑。从销售要求来看,随着“双录”的全面落地,届时保险代理人必须在属地出单,互联网平台由于前期存在大量跨地域注册问题,亦将显著影响明年业绩。
长期利于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2月1日修订实施。
而《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周瑾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这些举措的背后,本质上还是规范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产品范围和主体条件,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优良、公司治理完善、准备金提取充分、具备相应的风控精算和运营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有利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周瑾还表示,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提升自身的偿付能力和管理水平,是获得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资格的必要条件和路径。但是,受制于诸多的现实条件,譬如股东增资和其他资本补充的可行性,风险综合评级连续维持高级别的时效性,诸多中小保险公司短期内不得不通过寻求互联网的替代渠道来维持保费规模和实现保费增长,因此,银保渠道和中介渠道或会成为现实的选择。《通知》的举措,短期内会加剧人身险公司的经营分化,但长期来看是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
王国军则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该根据《办法》和《通知》来调整业务结构、销售渠道、险种范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如果经过努力,用两三年的时间完全达到标准也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看公司的态度或者战略定位。如果看好互联网保险渠道,那还是要尽量优化公司、优化产品,做好互联网保险的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也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通知》的影响针对于不规范的行为,总体是为了规范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