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12月17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印发《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建信理财副总裁李丽杰表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正式稿中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理财公司更加高效地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李丽杰介绍,《办法》对面向单一投资者私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和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进行了相应豁免,更加适应该类产品的特殊性,灵活处理投资者需求,相关调整也与同类资管产品要求是一致的。《办法》对于定开产品适用于“产品高流动性资产不能低于5%”的要求进行了有条件豁免。对于期限在90天以上的定开产品,仅需要在定开产品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及开放期需满足高流动性资产不能低于5%要求。《办法》充分考虑了理财业务投资结构的合理性要求,又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具操作性。
前述负责人称,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李丽杰表示,《办法》在实施安排上给理财公司的准备工作预留充分时间,建信理财将对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安排,有信心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时全面达到监管要求。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管控机制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此外,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加强认购赎回管理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在信息披露方面,银行业理财登记中心统计研究部主任张锦介绍,理财登记中心将继续做好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建设,积极引导机构通过中国理财网开展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理财公司应尽快修改完善制度,加强系统建设和产品整改。理财公司、代销机构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争取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和金融机构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