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1277号)显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责令其改正。
经查,2021年5月14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铁站5号口,由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一台电梯(代码31103101012015100021)发生困人事故,共有4名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时长近3小时,经解救后4名被困乘客均未受伤。
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铁站“5.14”电梯人员受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和《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铁站“5.14”电梯人员受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针对负责维保的电梯的特点、充分考虑无机房电梯发生 “对重侧安全钳和轿厢侧安全钳同时动作”这一特殊工况的可能性,没有及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对电梯维保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维保人员现场不能及时开展救援,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内容,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铁站“5.14”电梯人员受困是一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鉴于事故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整改,采取了措施控制危害发生,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改正导致一般事故的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