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1〕14号、40号)显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因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导致多收环保电价款,分别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42660元、65229.36元。
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1〕14号、40号)显示,经查,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和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1小时、1小时和2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180兆瓦时、75兆瓦时和4117.5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42660元。
同时,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6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7小时、1小时和12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320兆瓦时、39.6兆瓦时和6399.536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65229.36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对于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备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免于罚款。
综上,当事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42660元,免于罚款;没收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65229.36元,免于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两企业合计被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0.79万元。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新能源”,000690.SZ)2021年半年报显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均为宝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