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汇管罚字〔2021〕3112210801号)显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规定在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未按规定采集和报告相关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5宗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47万元人民币。
资料显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汇付天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