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9日讯(记者 王嘉浩)18日晚间,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20.SH)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收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漳县公司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越界采矿案件补充罚没1788.876万元。
据了解,本次行政处罚罚金1788.876万元,由没收违法所得1490.73万元和处以20%的罚款298.146万元组成。
《决定书》显示,2021年4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号),罚没漳县公司7251.066万元。2021年9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时,指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甘肃省发改委作出的《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甘发改认字[2021]3号),计算漳县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
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案前磋商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对漳县公司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后,按照听证意见确定所有者权益并提交甘肃省发改委复核原矿市场价格;根据甘肃省发改委认定价格,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公司进行补充处罚。
11月19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召开听证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机构编制的评估报告可作为甘肃省发改委进行价格复核认定的合法依据。
11月2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甘肃省发改委进行重新认定。12月8日,甘肃省发改委出具了《价格重新认定结论书》(甘发改认字[2021]83号),结论书重新认定原矿市场平均价格为3.75元/吨,此次认定的原矿市场平均价格,较首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增加了0.74元/吨。补充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增加的0.74元/吨计1490.73万元。
此前,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发现,漳县公司为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业权人,在2010年10月取得采矿权后,开始在采矿权外开采至2020年5月停止。在采矿权外动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014.50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祁连山表示,漳县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支付罚没款1788.876万元。该事项将影响公司利润减少1788.876万元。
资料显示,祁连山主营业务为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