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9日讯(记者 钟文鑫) 据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2〕81号)显示,巴黎世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14万元。
经查,巴黎世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于2010年12月开业,由上海总部配货,有比较完善的进销存台账,有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据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本批货物共2件,销售给抽检部门1件,封存1件,销售单价16900元。货值金额33800元,违法所得8527元。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27元,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