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0日讯(记者 王嘉浩)日前,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70.SZ)发布公告称,因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共计755万。时任实控人万连步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时任副总经理李计国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财务部经理唐勇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2020年9月14日,证监会以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金正大下发《调查通知书》。2021年5月21日,金正大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年1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金正大存在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三项违法事实。
在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中。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
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据了解,万某君系万连步的妹妹。万某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根据相关规定,万某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但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在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
此外,万某君还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在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中。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
此外,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
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金正大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其中,万连步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李计国、唐勇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连步、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知悉、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万连步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对李计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万连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计国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唐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金正大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公司前期相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15年至2019年,结合公司自查、测算以及与差错更正专项会计师的沟通,公司判断需对2015年度至2020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目前,公司与聘请的差错更正审计机构已开展对2015年度至2020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尚不构成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和连续3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从而触及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同时,公司将积极汲取经验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此外,金正大还发布了三项风险提示:(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2020年度,公司为担保人的交通银行保理业务3500万元,其中关联方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款项向交通银行办理了贴现,其中2020年底到期1000万元未能偿还,公司代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偿还了1000万元,从而形成关联方垫款。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以货币资金偿还了该款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3)2021年11月24日-25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获悉公司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资料显示,金正大主营业务为复合肥、缓控释肥、硝基肥、水溶肥、生物肥、土壤调理剂等土壤所需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种植户提供相关的种植业解决方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