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晚间,证监会披露了对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力同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合并披露主要客户关联方,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的事项。
与此同时,因在力同科技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国泰君安及项目保荐人王安定、邢永哲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国泰君安1月21日晚也发布了业绩快报,公司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13亿元,同比增长34.98%。
信披违规 撤回注册申请
2020年7月6日,深交所受理了力同科技的上市申请,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
2021年3月18日,力同科技通过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并在5月23日正式向证监会提交了注册申请。
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1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上市委对力同科技给出了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但是也要求公司说明在与宝锋电子长期业务合作的情况下,仍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以及与宝锋电子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在专利方面,上市委发现,力同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6项专利涉及请求宣告无效审查,其中泉州力同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上市委要求力同科技说明上述泉州力同发明专利在公司主要产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公司相关产品生产及客户订单获取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2021年12月1日,力同科技和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2022年1月4日证监会同意了其请求,终止注册。
2022年1月21日,证监会的《关于对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也与上述询问问题类似。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力同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合并披露主要客户关联方,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的事项。力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力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证监会
未勤勉尽责 被出具警示函
作为力同科技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及两名保荐代表人王安定、邢永哲也收到了证监会的警示函。
证监会发现,国泰君安在保荐力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环球佳美与客户法力盈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对发行人相关流水核查存在依赖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情形。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月21日晚间,国泰君安也发布了2021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当年实现营业收入426.69亿元,同比增长21.2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13亿元,同比增长34.98%。
来源:国泰君安公告
对于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国泰君安表示,2021年,公司坚持“强基固本、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综合化服务、数字化经营、国际化布局、集团化管控”的工作总要求,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人才要活力、向管理要效率、向创新要发展,深入推进综合改革,持续优化战略布局,主动把握市场机遇,推动各项主营业务稳健增长,取得较好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