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境外贷款迎来统一的政策框架。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近日,央行联合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同时,《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2021年9月,两部门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央行表示,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
“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为更好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起草了《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所谓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统一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办理规定
《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统一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办理规定,进一步便利了银行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通知》还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通知》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同时便利银行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针对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的建议,两部门部分采纳。
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的是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
《通知》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通知》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为“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央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管理。
按要求,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考虑到进出口银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两部门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
此外,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通知》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即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通知》还明确了银行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