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吴培服、吴迪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号)。吴培服、吴迪通过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002585.SZ)于2014年9月19日和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迪等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从48.85%变动为40.96%,累计变动比例7.89%,其中主动减持4.39%,因非公开发行被动变动3.5%。
吴培服、吴迪的历次持股变动情况已通过减持计划预披露及其进展等公告对外披露,但吴培服、吴迪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吴培服、吴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吴培服、吴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领域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实现深交所挂牌上市,登陆中国资本市场。
吴培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6.07%,现任双星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吴迪为第二大股东,直接持股5.82%,现任双星新材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直接持股5.26%;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为第四大股东,直接持股5.26%。
双星新材年报显示,吴培服为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吴迪为吴培服之子,视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披露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吴培服、吴迪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号
吴培服、吴迪:
你们通过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或“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和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迪等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从48.85%变动为40.96%,累计变动比例7.89%,其中主动减持4.39%,因非公开发行被动变动3.5%。你们的历次持股变动情况已通过减持计划预披露及其进展等公告对外披露,但你们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