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显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注册地北京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是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主要发起成员之一。
渔业互助保险是一种以协会方式运作的非营利性保险。业内专家表示,随着协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
渔业互助社获批筹建 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
公告显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与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宁波市、江苏省、河北省七地的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
公开资料显示,渔业互助保险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商业保险因事故多发、赔付率高、亏损严重,在短暂尝试后基本退出渔业保险市场,渔民群众保险需求强烈投保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原农业部组织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协会方式运作的一种非营利性保险。经过近26年的发展,渔业互助保险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在全国建立了省市县渔业互保三级机构,拥有工作人员近3000名。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78.22亿元。
而此次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杨斌、拟任总经理张竞。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4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公告显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落地 协会或剥离保险业务
渔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承保的重要组织形态。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认为,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建背后的原因,朱俊生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团管理改革对渔业互保发展提出重大挑战;二是“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
一方面, “协会”此前管理体制和架构与国家推进社团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冲突,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此外,民政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这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极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2006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渔业互助保险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不仅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农业和涉农保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且由于没有被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政策层面上,2020年,批准《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报告》。随后,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朱俊生表示,上述《通知》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这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重大的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还指出,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一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登记注册等工作,力争于2020年底前完成体制改革并对外开展业务。至此,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二是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