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18日讯(记者 王嘉浩)2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对外通报了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12•2”运输事故的调查结果: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8.66万元,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辛庄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被罚共计75.46万元,9名责任人被行政处分。
“12•2”运输事故发生于济南市钢城区“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井下60306采煤工作面,事故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3时11分。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牵头,会同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急局、总工会、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等有关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据了解,2021年12月1日21时,采煤工区区长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王某某与另一工友共同负责铺网、挂铰接顶梁工作。2日2时30分左右,采煤机运行至距下出口9.9m处停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也停止运行。2时45分左右,王某某看到刮板输送机上有余煤,便打开机器,并让队长观望,等浮煤清理干净后停机。3时07分左右,王某某与工友在刮板输送机未停运的情况下,到距离采煤机机尾后方4m处进行铺网挂铰接顶梁作业。王某某跨站在刮板输送机溜槽沿上托举铰接顶梁时身体失稳,仰面跌倒后被输送机带向采煤机机尾底部。工友及队长迅速停止输送机运行,但此时王某某腹部以下已被挤入采煤机机尾下方和刮板输送机溜槽之间。
队长将事故向工区汇报后,随即和工友拆卸采煤机抱轨器并展开救援。6时45分,王某某被运至地面,送往医院抢救。7时5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5日,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按相关规定全部处理完毕。
《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采煤工区副班长王某某在刮板输送机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违章跨站在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溜槽沿上进行挂铰接顶梁作业,摔倒在运行的刮板输送机上,被刮板输送机拖入采煤机机尾与溜槽之间挤伤致死;职工现场互保联保制度不落实、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共对9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其中2名责任人给予留矿察看处分;2名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4名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人给予记过处分。对辛庄煤矿给予警告,给予辛庄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共计75.46万元。
资料显示,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西照临村,1958年6月建井,1966年8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1992年矿井改扩建,生产能力提升为30万吨/年。2006年经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21年计划原煤产量28万吨,1-11月份实际生产原煤19.13万吨。事故发生前煤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属证照齐全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