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日讯(记者 苏萌)昨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垄罚〔2022〕06001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08年至2020年期间,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下同)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骨填充材料(Geistlich Bio-Oss,Geistlich Bio-Oss Collagen)和可吸收生物膜(Geistlich Bio-Gide),均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牙齿种植领域,起到骨再生引导和组织再生引导的作用。该公司在中国没有生产型业务,涉案商品全部进口自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
其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制定面向全体经销商的价格政策,通过总销售部门以及部分区域销售团队,将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经查,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绝大部分采用转售模式。公司与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合同,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终端医院或二级经销商。该案中,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
2008年至2020年期间,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同、会议商定、微信告知、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规定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价格不能低于公司制定的建议指导价的一定数值。
经查,公司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实际执行。同时,该公司还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情况以及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垄断协议的实施。
通报称,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的限定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看,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涉案商品属于国家Ⅲ类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准入门槛很高。公司的涉案商品是行业内的标杆产品,产品的文献验证量领先同类品牌,在国内有较高的声誉,正式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较早,在国内通过积极参与执业医师的继续学习和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得到医生和患者的广泛认可,并且涉案商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议价能力不足。
此外,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限定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的基础上,通过禁止低价窜货、处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限定价格要求,不仅排除、限制品牌内的价格竞争,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缺乏价格竞争的动力。
另一方面,本案中的涉案商品属于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高值医用耗材。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关于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措施,治理价格虚高问题,目的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对上海和北京地区一些医院各自历年涉案商品的采购价进行对比,结果显示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导致经销商销售给医院的价格在5年甚至10年的时间内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未曾有过降价,使得终端消费者难以分享价格竞争带来的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相关机关认定,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机关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123,598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
资料显示,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是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销售。霍巴赫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为持股100%大股东、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