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要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要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是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通知》要求,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指出,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