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4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此前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曾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