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消息,自3月25日起,北京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列为甲类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协同推进价格、挂网、采购、支付等各项相关工作。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采取零差率销售,最高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前各省的最低中选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最高指导价格为7.87元/人份。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为3.5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具有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406家,药店应通过北京市医保信息平台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鼓励和支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价格的检测试剂,售价限定加成不超过10%,即不得超过8.66元/人份。同时,鼓励具有销售资质的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相关检测试剂。
北京市医保局还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新增药品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临时纳入北京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报销。(总台记者 张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