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北京市医保局获悉,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部分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25日起,北京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列为甲类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
北京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采取零差率销售,最高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前各省的最低中选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最高指导价格为7.87元/人份。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为3.5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据统计,北京市现有具备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40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