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股东挪用资金细节曝光:最早溯至2013年,这些项目涉及其中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2-04-06 13:42:18

记者|王磊莹(实习)张晓云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等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定书,该案此前因入选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而受到关注,同时也是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书披露,四川信托股东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挪用信托项目资金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共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

多位投资者向界面新闻表示,根据判决书披露,早在2014年,四川信托就被原四川银监局指出存在违规交易问题,但直到2021年,四川信托才收到四川银保监局开出的3490万罚单,这中间有长达7年的时间,四川信托到底发生了什么?

为何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商人刘沧龙不仅是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的实控人,还实际控制四川信托。天眼查信息显示,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分别在四川信托持股32.03%和22.16%,两者合计对四川信托的持股超过50%。

2020年,四川信托被爆出部分TOT业务出现逾期,引发信托业广泛关注。当年12月,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组正式对四川信托进行接管,对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濠吉食品、汇源集团4家股东进行强制性权利限制,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此后,宏达集团等向银保监会申请复议。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1日作出银保监行复决字〔20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的《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于是,宏达集团将银保监会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四川银保监局和中国银保监会所做决定,并无不当,并且驳回了宏达集团的诉讼请求。

宏达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庭审中,四川信托明确表示对四川银保监局认定的相关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关于宏达集团主张的其并未占用信托资金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宏达集团挪用信托财产,造成了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四川银保监局对宏达集团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也就有了此次的判决书。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敬波点评称,此案是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该案件中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学术问题。

本案中,法官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综合分析后,从限制股东权利行为的目的性、暂时性、即时性的特点出发,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该判决为进一步厘清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依据做了有益的探索。

早就被要求整改,为何问题迟迟未解决?

2020年6月,四川信托被爆出部分TOT业务出现逾期,引发信托业广泛关注。

四川信托这一流动性危机,源于其挪用受托资金的行为。四川信托公告称,受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及停发TOT信托产品的影响,部分融资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信托资金,导致部分信托产品未能按期分配。

但从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来看,早在2014年,原四川银监局就已知道四川信托存在信托资金挪用行为。此后几年,四川信托并未整改,并且愈演愈烈,直至2020年危机爆发,监管并未公开作出任何处罚。

多位投资者向界面新闻表示,根据判决书披露,早在2014年,四川信托就被原四川银监局指出存在违规交易问题,但直到2021年,四川信托才收到四川银保监局开出的3490万罚单,这中间7年的时间四川信托到底发生了什么?就像滚雪球一样,刚开始一个小问题越滚越大,直到最后爆发,监管为何不采取实质行动?

“如果知道四川信托存在这些问题,我们肯定不会买四川信托的产品。一直被蒙在鼓里。”投资者表示。

2021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开出信托业史上最大罚单,四川信托因存在13项违法违规事项罚款3490万元。一年后的2022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又公布了17张关于四川信托的罚单,刘沧龙等17名责任人通通被罚。

但是,四川信托的具体违规情况一直没有公布,此次二审行政裁定书披露了四川信托自2014年以来存在的部分违规交易项目。

判决书显示,其存在挪用资金的项目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其中包括成都国际商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沙国际商城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聚信5号集合资金投资信托计划、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白鹤滩大型水电站配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鑫怡凯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都通安达实业、吉家村、白鹤滩水泥、启维科技、佳宇建筑、尊享优债、聚信3号、宏锦3号、宏锦6号等。

再来看此次判决书公布的监管对四川信托的具体监管进程。

早在2014年12月12日,原四川银监局已经向四川信托作出《现场检查意见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醒四川信托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严禁将项目资金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指出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截至此次调查结束,四川信托无法证明相关资金已归位完成整改。

此外,资金挪用的项目还包括: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股份;2013年6月成立的聚信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其中部分转回至该信托计划专户;2017年3月成立的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转至宏达股份;2012年4月成立的白鹤滩大型水电站配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转至宏达集团关联企业;2019年9月成立的鑫怡凯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

2019年开始,四川银保监局两次向四川信托作出《金融监管意见书》,多次约谈刘沧龙等实际控制人,提醒其违规交易和资金挪用问题。

其中,2020年4月24日四川银保监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约谈刘沧龙等人时明确表示,四川信托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对监管部门发现的股东挪用四川信托项目资金必须归位。

但是,2020年7月8日,四川银保监局的《金融监管意见书》中仍然指出,四川信托存在的一项重要问题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向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直到2020年12月18日,四川银保监局向宏达集团作出《监管强制措施意见告知书》,终于对宏达集团做出强制监管:限制其参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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