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688500.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2022年2月26日,慧辰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888.47万元,利润总额5,873.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752.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3,151.60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4月27日,慧辰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万元,利润总额-4,721.74万元,净利润-3,807.01万元,扣非后净利润-6,293.69万元。2022年4月29日,慧辰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万元,利润总额-4,721.74万元,净利润-3,820.2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6,865.33万元。
监管函指出,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慧辰股份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相较业绩快报均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慧辰股份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发布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此外,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由盈转亏,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综上,慧辰股份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慧辰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作为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慧辰股份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慧辰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回复无异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提出异议,并申辩称,公司在快报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会计准确要求进行核算。作为外部董事,其未参与公司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公司未作说明的情形下无从知晓。其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已进行督促和提醒,尽到了勤勉义务。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应当及时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公司财务事项尽到监督职责。但在履职过程中,洪金明并未主动对公司重要会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关注,未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而是被动地等待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慧辰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予以通报批评。
慧辰股份于2020年7月1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34.21元/股。上市首日,慧辰股份盘中创下高点报121.00元,随后该股一路下跌。2021年2月3日,慧辰股份跌破发行价。截至今日收盘,慧辰股份报23.68元。
慧辰股份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艳梅、马孝峰。
慧辰股份首次上市发行新股1856.8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0亿元。
慧辰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2782.01万元。慧辰股份于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33亿元,分别用于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AIOT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云平台项目。
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48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其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5381.86万元。
以下为通报批评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01号
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慧辰股份,A股证券代码:688500;
赵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徐景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洪金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2年2月26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888.47万元,利润总额5,873.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752.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3,151.60万元。
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万元,利润总额-4,721.74万元,净利润-3,807.01万元,扣非后净利润-6,293.69万元。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万元,利润总额-4,721.74万元,净利润-3,820.2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6,865.33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相较业绩快报均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发布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此外,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由盈转亏,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综上,公司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作为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回复无异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提出异议,并申辩称,公司在快报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会计准确要求进行核算。作为外部董事,其未参与公司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公司未作说明的情形下无从知晓。其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已进行督促和提醒,尽到了勤勉义务。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应当及时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公司财务事项尽到监督职责。但在履职过程中,洪金明并未主动对公司重要会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关注,未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而是被动地等待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