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蔡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2号)。蔡勇作为持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300841.SZ)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康华生物股份9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康华生物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的1.03%,但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蔡勇延迟至2022年5月27日通知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蔡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蔡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资料图)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41)成立于2004年,总占地约10万平方米。主营业务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
蔡勇持股7.05%,为第四大股东。
8月22日,康华生物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暨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蔡勇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或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5万股(即不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时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2869%)。
蔡勇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的1.03%,但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延迟至2022年5月27日通知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
蔡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蔡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勇:
你作为持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或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康华生物股份92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康华生物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的1.03%,但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你延迟至2022年5月27日通知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