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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我省制定的又一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相连,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工作实践中,我省固体废物种类多、生产量大、利用处置率较低、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通过制定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将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经验在制度层面予以固化,细化补充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十分必要。”省司法厅负责人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
《条例(草案)》共11章79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明确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明确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设施共建共享、信息互通和联动执法。
《条例(草案)》按照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处置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义务,并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应急处置体系以及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严格落实法律责任,需要加强各方监督。”审议《条例(草案)》时,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建议增加人大监督内容。经研究,《条例(草案)》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据悉,《条例(草案)》经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将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