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总结了目前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对银行机构提出了新要求。
所谓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指的是将各类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融资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可将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林权等权利纳入企业贷款的押品范围,开展授信业务。
当前,鼓励银行把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融资范畴,对银行优化信贷和防范风险均有积极意义。一方面丰富抵押品种类,让难以获得贷款的轻资产企业受益,同时有利于银行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加速金融活水均衡滴灌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的旅游、餐饮等行业。另一方面,可降低银行对不动产抵押的过度依赖。
应当注意的是,动产和权利在不同市场主体、不同使用场景下价值差异大、监管难。比如,活体、半成品、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办理贷款后,这些抵质押品仍继续在市场中流通,随着抵质押品规模的扩大和跨市场交易的发生,银行机构也无法对此实时监控。因此,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开展动产融资之初,就要筑牢抵质押品风险管理底线,尤其要在抵质押品估值和确权方面下功夫。
首先,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管理机制,多角度对抵质押物的价值摸底后再放贷。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质押物估值过高,假如融资人难以偿还贷款,将会导致抵质押物变现后价值缩水,出现物不抵债的情况;二是抵质押物估值过低,又将大大降低融资人的融资意愿,无法充分盘活轻资产类企业资产,加剧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鉴于此,银行机构应围绕不同企业的合同、发票等真实交易信息,把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产品纳入评估范围,全方位、穿透式权衡企业动产和权利在这个行业的价值和发展前景,以此作为评判贷款额度的依据。
同时,在放贷前后的重要节点、押品管理等重要环节上,银行机构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在权衡风险、成本等要素的基础上,对押品采取不定期抽查、远程监控等措施,消除押品风险。
其次,银行机构还应理顺动产和权利的权属关系,减少后续质押融资纠纷。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于今年2月正式施行,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避免了由不同部门办理担保登记可能产生的信息混乱、重复质押、重复登记等问题。因此,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品融资要不打折扣地在担保类型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的约定,更要依法依规按照规定办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更好地保护银行机构和企业的权利。
动产融资创新并不是没有风险。在整个动产融资过程中,评估、确权、放贷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触碰暗礁。为降低贷款风险,银行机构唯有不断查漏补缺、完善风控举措,才能降低信贷隐患。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也需做好配套服务,强化对银行的正向激励和有效监管,合力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