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非所有合作发行机构都设置了提前注销ETC违约金,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ETC合作发行机构。
(资料图片)
□ ETC除了在注销时有可能产生费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费用。发行机构在协议中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提示消费者注意ETC注销的相关条款。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免费办理的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注销时却要收取100元至300元的费用。办理ETC注销是否要收费?相关部门对ETC办理、使用、注销等过程中的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支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介质,正常情况下使用ETC基本功能,并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在注销时,可能会涉及收费问题。
比如,部分银行等发行合作机构在向用户免费提供ETC卡和OBU(车载电子标签)设备时,与用户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约定了在网时间,用户如果提前注销ETC,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发行合作机构都设置了提前注销违约金,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发行合作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ETC除了在注销时有可能产生费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费用。
比如,部分发行服务机构、发行合作机构经与用户约定,为用户提供了增值服务产品,如带有地图导航功能的ETC设备,若用户选择相关产品则需按约定支付费用;还有的用户使用了银行、保付代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车辆通行后先由第三方机构垫付通行费,用户需要按账期还款,并按约定支付金融服务费用,相当于小额信贷服务。但是,这两种服务与ETC并无强制关联,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表示,ETC发行服务机构或发行合作机构与用户签订的多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洪江认为,虽然《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中有对非现金支付卡使用的相关规定:“非现金支付卡宜免费提供客户使用,以便于注销时收回卡片。因非现金支付卡丢失或人为损坏进行挂失补卡、换卡或无卡注销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但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未到使用期限的ETC注销费用问题,所以发行机构在协议中所设置的诸如“使用时间不满3年属于违约”的条款,应当被认为限制了消费者终止服务的权利。因此,ETC发行服务机构和发行合作机构在协议中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提示消费者注意ETC注销的相关条款。
此外,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表示,对于需要支付费用的ETC增值产品或服务,以及提前注销违约金等条款规定,要求ETC发行服务机构、发行合作机构在用户办理ETC时,主动向用户重点提示说明,供用户自主决策选择,确保用户清楚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和约定内容,确保ETC各项业务办理清晰透明。
另外提醒用户,在ETC办理、使用和注销过程中遇到违规行为,可通过ETC服务监督热线95022等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会及时采用相应措施,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