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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1日消息,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作用,促进南宁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自2022年11月1日起,放宽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可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按照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5倍与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举例指出,覃小姐为南宁市公积金中心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5万元,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18个月,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欲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名下第二套自住住房。按原先的贷款政策,由于灵活就业缴存人只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而李小姐购买家庭名下第二套自住住房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后,李小姐可按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计算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同时,《通知》提到,优化现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缴存人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业务办理流程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此外,放宽住房消费类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缴存人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