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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2月2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指引》已难以适应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涵盖了传统表外、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办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办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二是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晰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