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推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国际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多需求。截至2022年7月底,包含数字贸易的全面协定已达到120个,较去年4月增加11个,涉及约70%的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总体看,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尤其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此外,议题范围持续向数字经济治理领域广泛渗透,平台路径多元并存,各有侧重,全球数字贸易协定网络不断完善,并且更加重视监管协调、创新合作、基础设施支撑及科技伦理考虑等。
近年来,中国先后通过并公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配套法规条例。同时,中国还高度重视开放包容合作,一方面推动地区合作,包括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DEPA) 和《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等高水平规则协议等;另一方面强化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治理合作,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中国方案,在第12届WTO部长级会议上推动各方就电子传输暂免关税问题达成共识,倡导各方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尽管已取得不少新进展,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相关资料图)
首先,规则的兼容性不足,制约广泛适用。数字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性。当前,数字贸易相关协定及非约束性制度安排大量涌现,在规则议题和内容表述上趋同,但机制设计和实施保障等方面差异很大,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制度联通、政策对接与监管协调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导致合规成本较高。此外,国际上就数字贸易统计存在分歧,各协定关于“跨境数据传输”“数字服务”“数字身份”等界定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缺漏,进一步限制了规则的广泛适用。
其次,核心规则上各国诉求差异明显。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规则制定的核心议题,事关各国数据安全、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监管与个人隐私保护等,很难用统一规则满足各国不同的监管诉求。近一年来,一些国家就跨境数据流动出台新规,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数据视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加以保护,令竞争加剧,国际互信明显不足,进而导致规则制定仍未达成广泛共识。尤其是由于发展水平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更大。若各方诉求难以及时有效弥合,未来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第三,数字鸿沟制约发展中国家深度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为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分工合作提供了新机遇,成为促进全球数字红利转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路径。但是,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能力不足,限制了这一潜力的充分释放。对全球规则制定的参与度也有待提升,否则,规则制定无法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给予针对性解决方案,也就难以达成更广泛的共识、推动更大范围的数字贸易合作。
第四,各国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风险挑战存在认知差异。数字贸易发展带有明显的技术驱动性,由于各国技术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技术走向及可能的风险挑战认识不一,各方在平衡发展与安全、创新与监管上的态度各不相同,数字贸易规则走向和能否有效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各国在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制安排仍存较大分歧,但对于规则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已有相当程度的共识。面向未来,各国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动规则构建,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与疫后经济恢复,营造更加开放包容、平等合作、高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制度环境。
立场态度上,要坚持平等协商,提高互信水平。应以监管互操作而非制度政策统一为目标,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和治理能力建设,以及提升互信作为重要前提,在数据流动、市场准入、数字产品服务税收等重点议题上,采取灵活、循序渐进的机制安排,持续推动削减数字贸易壁垒。
治理理念上,要坚持开放合作,增强技术包容,充分挖掘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潜力。为此,规则制定既要强调与新兴数字技术良性互动,也要加强对平台经济、数据确权、AI等基础理论的研究支撑,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制定路径上,要坚持多元共促,多平台共建。各国应就数字贸易治理开展平等对话和充分沟通,尊重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利益诉求,协调各国立场与政策,加快构建符合数字贸易发展需要的国际规则制度体系。
能力建设上,要持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务实支持。要重视知识援助,多渠道、多平台、多领域为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通过资金援助、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弥补数字基础设施和规制短板,加快弥合数字贸易发展和治理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