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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宁晚报》11月30日报道,近日,广西南宁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林木,该行为造成涉案林木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判决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卢某同时需赔偿砍伐树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
事实上,类似这种由于没有办理砍伐证而大量砍伐自家种植林木,进而被判刑、被处罚金、被要求支付生态损害费用的案件,并不是第一例。每每此时,网友都会有一些疑问:为什么种树没人管,砍树就有人管?既然种树可以自己说了算,为何砍树就不行?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于包括自种林在内的树木砍伐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知。比如,有人对自家房前屋后的自种少数零星树木进行砍伐,从未经过谁许可也并未被追责,于是人们以此类推地认为自种的林木可以随意砍伐,不管多少;再如,有人认为自种的树木所有权是自己的,因而便享有处分权,采伐自由。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其他采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树木,如果砍伐的面积超过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采伐树木的,都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且,就算这些树是自己种的也不行。同时,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之所以如此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林木这一资源的特殊性。众所周知,树木不同于一般农作物,它的生长周期较长,如果不加节制的去采伐,不仅会造成数目的减少,而且容易导致区域生态受损。森林不仅能提供大量的木材和林副产品,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种生态效益。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毁坏森林、林木。
换句话说,目前,诸如“砍伐自己种的树不应该担责”“自种树所有权与采伐权应一致”等观点是建立在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误认识,应该被及时纠偏。
对公众而言,无证砍伐自种树被判刑,无疑是一次良好的法治警示和法律教育。以案释法,有助于向公众重申相关林木砍伐的边界,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更有助于指引今后的社会生活,有利于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对生态的呵护。类似的普法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