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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以期通过典型案例的启发、示范、引导、教育作用,促进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文明、法治化。
其中一起案例中特别提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传播未成年人违法信息,不得包含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案情显示,2016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海南省某分局查获并处理。其后,网络用户(昵称: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将高某某被查获的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后高某某以短视频APP出现其肖像、姓名、处罚信息等个人隐私,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布违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并非用户注册登录的必备条件,用户未经阅读同意该协议也可注册登录成为用户;《用户服务协议》未放置在APP显眼位置,而在“设置”项下的“关于我们”项下的“法律条款”,不易获取;《用户服务协议》未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条款以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提醒。
据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账号为XXX的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是一起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用户人数过亿,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即使信息内容真实,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也不能包含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网络用户“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发布高某某未成年时吸毒被查处的执法过程,未隐去高某某个人信息,法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的有益实践和探索。
值得一提的还有一起案例。该案表明,小区微信物业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成员发言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
2020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马某某在小区微信物业群发布4篇文章,称业委会不履职、不作为、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主要领导与物业串通一气,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应对小区全体业主说明,提出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该物业公司认为马某某造谣诬陷,请求判令马某某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物业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名誉等。
法院认为,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维权也应使用正当方式,切不可在公共场合或网络(包括微信群)中发布似是而非或未经证实的论断侵害他人名誉权。马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微信物业群发布的案涉文章客观、真实,言辞中煽动案涉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有可能影响物业费的正常收取,应认定构成对该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