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是重要的战略基础物资,海南省拥有全国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基地。近年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司法审判工作,并出台了关于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海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典型案例,以期通过深挖案件事实,科学提炼裁判规则,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提升效能和市场竞争力,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新标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村民占用胶企土地
划定范围自行清除
2008年12月,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海南省农垦总公司将关联企业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包给海胶公司,用于种植橡胶等生产活动。
2009年8月7日,海南省政府作出《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承包使用方案的批复》,同意农垦各农场将其拥有的橡胶林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农垦总公司统一发包给海胶公司。
根据上述文件,2008年起,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开始享有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的34.85亩土地的承包权。2018年12月1日,保亭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更新案涉土地地上橡胶,在更新过程中,包括王某在内的保亭县新政镇新政村委会什问村村民与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就土地权属产生争执,双方由此涉诉。
2021年5月21日,保亭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测绘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王某指出其仅占用一部分土地,并对所占土地进行指界,至于其余的土地被何人所占,王某表示并不清楚。2021年10月25日,双方共同委托某公司对王某所指界限进行测绘,对相应的坐标进行提取,最终确定王某占用土地为1359.00平方米,即2.04亩。
法院认为,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已经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对案涉土地进行管理和开展生产。经现场测绘,王某自认占有的土地共计2.04亩,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有权请求王某停止占用、返还土地,诉请以外的土地,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系王某所占。
据此,保亭县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除占用原告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2.04亩承包地的作物,并返还土地。
法官庭后表示,海胶公司成立于海南农垦改革期间,因发展历史悠久、橡胶林下土地使用情况复杂,海胶公司种植橡胶过程中常就土地、橡胶与原农场职工或附近村民发生纠纷。
本案中,法院通过组织指界、共同委托专业机构测绘,确定王某实际侵占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土地的具体面积、位置,判决王某自行清理作物、按照测绘结果返还土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海胶公司金江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于案件执行过程中已自行清除地上作物并返还土地。
自主承包未付租金
合作终止返还土地
1999年4月8日,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以下简称红华农场,系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国营红华农场橡胶中小胶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红华农场提供土地及相关费用,李某某从事苗木定植、管理橡胶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8年。
2007年6月1日,李某某等合作承包户以橡胶面积宽、管理难度大为由向红华农场提出申请,请求红华农场按各方股份比例划分合作经营的中小胶,承包户所得部分为自营经济的民营胶经营管理,农场部分归红华农场管理。
该申请经李某某所在的红华农场红侨分场19队及琼胶股份有限公司红华分公司第五作业区作意见、红华农场场长签名同意,红华农场、李某某将合作经营的180.4亩中小胶按双方合同持股比例53%、47%划分,其中95.6亩由红华农场自主经营, 84.8亩由李某某自主经营。
然而,自2007年6月以来,李某某使用土地一直未支付租金,经红华农场追缴仍未支付。为此,红华农场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支付土地租金并返还土地。
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系有效合同。合同履行8年后,李某某向红华农场申请划分经营,经红华农场同意,双方已成立新合同,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红华农场按照原合同负责提供土地的义务终止,判决解除《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李某某返还其所使用经营橡胶的84.8亩土地给红华农场并支付租金。
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不再履行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所涉天然橡胶种植经营模式为天然橡胶种植者个人与天然橡胶产业土地持有者合作经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此种模式有利于提高天然橡胶产业土地利用率,使种植者获得高于雇佣关系所获报酬的收益,提升种植者积极性,在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过程中曾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李某某经衡量收益后自主选择分割合作种植的橡胶,经农场同意,农场供地义务终止,李某某应承担拖欠土地租金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法官提醒,当前,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正值转型关键期,胶农积极性有待提高、生产效益急需提升。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执行,解决了种植者个人与产业土地持有者合作经营模式遗留问题,保障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稳定,充分体现了海南法院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努力探索经营模式的一贯支持。
擅自砍伐橡胶林木
补种复绿恢复原状
2018年3月,胡某某为不影响其种植的芒果树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上砍伐芒果园里的橡胶树和桉树等林木。
后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地总面积为2.0亩;被毁林木株数为123株(桉树26株、橡胶树97株),均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共14.1107立方米,其中被伐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7.8266立方米,被伐橡胶树的立木蓄积量为6.2841立方米。
2018年10月10日,胡某某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胡某某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约定由胡某某在陵水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种植沉香280株。自陵水县林业局同意修复方案之日起,胡某某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义务。
陵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需继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确保种植树苗的成活率,如缓刑考验期期间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经验收不合格,则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陵水县法院根据上述认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中期前履行完毕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法官庭后表示,滥伐橡胶不仅破坏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正常生产秩序,影响海南国民经济发展,同时毁损海南自然资源,有损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涉天然橡胶产业犯罪行为具有维护产业发展和司法护航青山绿水的双重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滥伐橡胶刑事案件,海南法院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责令胡某某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并以补种复绿的情况作为缓刑考验的考虑因素,切实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责任。本案罚金已履行完毕且未收监执行,表明修复及时有效,实现保障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老胡点评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天然橡胶的种植、管理和经营模式、机制发生重大变革,然而,由于土地利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相关各方的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与此同时,个别人法治意识淡漠,盗伐、滥伐天然橡胶林木,给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绿色发展带来阴影。
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服务保障作用,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应当对天然橡胶林土地利用、承包经营和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加大排查化解力度,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等方式,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盗伐、滥伐天然橡胶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惩治打击力度,妥善运用罚金刑、自由刑,并责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生态环境的职能。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