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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枣银罚决字〔2022〕3号、4号)显示,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对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合计并处26.8万元罚款。
杨洋(时任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三农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对杨洋罚款1.7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持股比例90%。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