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2日讯(记者叶浅 见习记者苏楠) 在控股股东冀中集团指使下,未按规定披露在集团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能源、华北制药齐收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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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晚间,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双双公告表示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河北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称,河北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其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该案已终结。
调查结果显示,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在上述背景下,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控股股东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其中,冀中能源方面,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其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
但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
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华北制药的情形与之类似,公司曾公告表示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但在冀中集团要求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公告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25亿元。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华北制药亦曾多次以多种方式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信息披露事宜。然而,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河北证监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相关行为构成违法,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亦构成违法。
最终,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冀中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赵兵文、总经理赵兵文、董秘郑温雅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20万元、20万元罚款。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华北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杨国占、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刘文富、总经理周晓冰、董秘常志山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25万元、20万元、2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会计师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总经理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据天眼查,冀中集团曾于2022年11月3日因与民生银行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涉案金额约为9.66亿元。公司亦曾于2023年1月4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涉及金额约为1.53亿元。